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爭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據勞動法及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保費。這一義務具有強制性,旨在構建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勞動者的養老、醫療、工傷等基本權益兜底。
(來源: 中國銀行保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