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彈”完畢后,四家“問題險企”相繼迎來大清算。8月3日,金融監管總局公布了華夏人壽的行政處罰信息,共有23名責任人被罰。其中,原董事長李飛、原董秘彭曉東被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至此,華夏人壽成為四家“問題險企”中最后一家收到罰單的險企。此前,易安財險、天安人壽、天安財險已陸續收到頂格處罰,禁業、撤職以及吊銷許可證成為普遍情況。
在業內人士看來,從監管部門處罰力度來看,體現了“強監管、防風險”的導向,釋放出對保險業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堅決態度。如對董事長等高管頂格處罰,能發揮強大的威懾效應,督促行業高管加強合規建設,筑牢內部管理防線,推動行業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風控,從事后懲戒轉向全鏈條防控。
頂格處罰接連落地
8月1日,華夏人壽處罰結果落地。
相關罰單顯示,華夏人壽及相關責任人員存在虛假列支費用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吊銷了華夏人壽的業務許可證。
需要關注的是,監管還對李飛、彭曉東處以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處罰。同時,對趙子良、洪軍、賈春偉等8名相關責任人采取禁止進入保險業1年到10年不等的處罰。進一步來看,此次被處罰的相關責任人多為華夏人壽的前高管,如被終身禁業的李飛曾是華夏人壽董事長、彭曉東則曾擔任華夏人壽董事會秘書,被罰禁業10年的趙子良則曾任華夏人壽總經理。
此外,監管還對李飛、趙子良、朱友干等合計23位相關責任人進行警告并罰款共計232萬元。
今年6月,易安財險的一張罰單揭開了“問題險企”的清算序幕。金融監管總局發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易安財險存在違規資金運用損害公司利益、委托無保險中介資質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等行為。金融監管總局對李軍、曹海菁等多位責任人員警告并罰款共計171萬元。對李軍撤銷任職資格,對曹海菁禁止進入保險業五年。李軍、曹海菁此前曾分別擔任易安財險董事長、總經理。
此外,天安人壽、天安財險也被吊銷業務許可證,多名原高管被罰,且被禁止進入保險業。
對于四家“問題公司”的處罰相繼落地,天職國際保險咨詢主管合伙人周瑾對筆者表示,無論是對機構而言,還是對相關從業人員而言,監管都采取了較重的行政處罰措施。其中,業務許可證的吊銷,實際上機構就失去了保險經營的資格,公司也就沒有了牌照價值,這對于投資人的影響是巨大的,這一措施對違規持有保險公司股權和不當干預保險公司經營的投資人而言,是具有很強震懾力的;而對“問題公司”的董監高等從業人員的罰款及禁業處罰,是以不良行為從業人員的經濟和職業生涯作為代價,在“凈化”從業隊伍的同時,也對行業現有從業人員提出警示。
對于處罰力度,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春生也認為,這體現了監管部門“強監管、防風險”的導向,釋放出對保險業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堅決態度。其中,對董事長等高管的撤職和禁業處罰,是針對行業“關鍵少數”的精準打擊,能發揮強大的威懾效應,督促行業高管加強合規建設,筑牢內部管理防線,推動行業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風控,從事后懲戒轉向全鏈條防控。
四家險企正式迎大結局
2020年7月,華夏人壽、天安人壽、易安財險、天安財險在內的4家險企被依法接管。去年9月,4家公司的風險處置方式相繼揭曉。
比亞迪全資控股易安財險,更名為比亞迪財險,標志著首家保險公司破產重整事項塵埃落定;中匯人壽承接了天安人壽的保單負債、有效資產及全部機構網點,全面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申能財險受讓了天安財險的保險業務;從華夏人壽的“歸宿”來看,11家險企等成立的基金與保險保障基金共同出資籌建瑞眾人壽,受讓華夏人壽的資產負債。
在業內人士看來,監管部門采取了市場化和法治化的手段來處置風險,拓寬了資金來源渠道,減輕了保險保障基金的兜底壓力。周瑾表示,從“問題公司”的處置方式和程序來看,大部分是采用“設新破舊”的方式,通過新設立的保險公司,承接“問題公司”的保險業務及相應資產負債,“新公司”持續經營并負責履行保單兌付的責任,“舊公司”在轉出相關保險資產負債及被吊銷業務許可資格后,就只剩一個空殼,再通過司法程序來進行破產清算。
“這種方式有三個好處,第一是對處置的出資方比較友好,可以將舊公司的訴訟糾紛、非保險業務相關的負債乃至隱形債務實現一定程度切割,減少投資方的不確定性;第二是對新公司未來的經營有利,因為是新設主體,只是承接了舊公司的保險業務及相關資產負債,不會受到舊公司的監管處罰和負面輿情的拖累,因此可以用新的品牌重新出發;第三是有利于保險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問題公司’的保單權利人無須更換保險合同,各項權益不受影響。其中,第三點是金融監管機構在處置問題金融機構過程中最為重視和堅持的,也是處置方案的前提條件,因此會要求確保轉讓的保險業務必須足額計提責任準備金,并在對應資產出現缺口的時候,新公司投資人必須預留足夠的資金來補足。”周瑾補充表示。
如今,華夏人壽此次收到罰單,意味著四家“問題險企”均已完成行政處罰程序。“這標志著2020年被監管接管的這四家險企正式迎來了最終結局,為四家險企的清算工作畫上了句號。至此,四家險企的業務已分別由其他公司承接,違規責任人員也已受到相應處罰,風險處置工作基本完成。”劉春生表示。
如何避免錯誤“狂奔”
根據行政處罰信息來看,天安財險、天安人壽的主要違法違規行為均涉及公司治理報告不真實、部分高管未經任職資格許可即履職、違規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等問題。
華夏人壽及相關責任人員則存在產品宣傳材料不合規、虛假列支費用、違規大幅虛增償付能力、違規運用資金造成重大損失等主要違法違規行為。
除了存在違規資金運用損害公司利益、委托無保險中介資質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易安財險還存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規定;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在內的法規行為。
“以華夏人壽為例,該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暴露出其內部管理混亂,存在數據造假問題,如報送的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違規大幅虛增償付能力等,說明其未如實向監管部門反映經營狀況,可能誤導監管決策。客戶信息不真實、產品宣傳材料不合規等問題,反映出其對消費者權益的忽視,可能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投保決策,損害消費者利益。違規運用資金造成重大損失,顯示其資金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薄弱,影響公司的財務穩定性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也會對整個保險市場的穩定運行產生負面影響,降低市場對保險行業的信任度。”劉春生如是表示。
周瑾表示,總結幾家“問題公司”的多項問題可以看出,公司治理是普遍存在的根源性問題,體現在股東資質、出資來源、董事會和高管層的任職和履職以及關聯交易等方面,并通過公司治理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產品條款、銷售行為、監管報送、資金運用等公司經營方面,使得保險公司在錯誤的方向和道路上“狂奔”,最終不可收拾。
毫無疑問,相關頂格處罰的落地,給保險公司合規經營、穩健發展帶來諸多啟示。在業內人士看來,對“問題險企”的處置也說明保險機構需要嚴格遵守合法合規經營的底線,才能保證自身安全。
劉春生認為,保險公司應強化合規意識,將合規經營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內部合規管理制度,確保公司的經營活動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要加強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強化對高管和員工的行為管理,防止出現利益輸送、虛假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應注重風險管理,尤其是資金運用風險,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保障資金安全和穩定運營。此外,還需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如實提供產品信息,確保客戶信息真實準確,提升行業公信力,以實現可持續的穩健發展。
與此同時,在新設立險企的“啟航”階段,欲實現更好發展,離不開把握機遇、直面挑戰。業內人士在接受筆者采訪時表示,需要相關險企制定合理的發展戰略,加強內部管理,提升服務質量,創新產品和服務,同時嚴格遵守監管規定,確保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
(來源:北京商報 胡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