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布持牌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系列指引,提出法定穩定幣的定義,明確發行人牌照申請的財務條件、人員資質、儲備資產、風險管理和監管要求等。
截至目前,香港金管局尚未發出任何牌照,根據8月1日生效的《穩定幣條例》,虛假聲稱自己為持牌人或申請人均屬違法,建議已準備充分并希望盡早獲批的機構應于2025年9月30日之前提交申請。
穩定幣發行人牌照管理
穩定幣具有加密貨幣的特征,可用于貨品或服務付款、清償債務、投資等交易,可通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還可以在分布式分類賬或類似信息儲存庫上操作,并參照單一資產或一攬子資產維持穩定價值。
按香港金管局披露,“指明穩定幣”是完全參照一種或多種官方貨幣以維持穩定價值的穩定幣,一般稱為“法定穩定幣”。
合法的穩定幣持牌發行人,只可委托認許提供者要約提供法定穩定幣,以及該發行人是屬牌照批準,認許提供者包括:持牌人、銀行業條例認可機構、支付牌照、獲批的虛擬交易平臺提供的符合《反洗錢條例》界定的虛擬資產服務、香港證監會批準的1號牌。
截至目前,香港金管局尚未發出任何牌照,根據8月1日生效的《穩定幣條例》,虛假聲稱自己為持牌人或申請人均屬違法。
香港金管局建議,2025年8月31日之前,有意申請發行人牌照的機構可郵件聯系,已準備充分并希望盡早獲批的機構應于2025年9月30日之前提交申請。
申請人最低準則
按香港金管局公布的指引,法定穩定幣發行人,必須是根據《公司條例》在中國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或如《銀行業條例》界定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任何在香港以外的機構,應先在香港成立附屬公司,并且該附屬公司應為牌照申請人,符合巴塞爾協議標準監管的受認可機構除外。
指引要求,法定穩定幣發行人牌照的申請人須有足夠財政資源及流動資產,以履行其將或可能到期的義務(不論是實際的或是或有的)。同時,申請人須在任何時間都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一是,該持牌人的已繳股本不少于2500萬港元;或可以自由兌換成為港元的另一貨幣或以金融管理專員為此目的而批準的另一貨幣計值的相等款額;
二是,該持牌人經金融管理專員批準的其他財政資源相等于或超過上述兩種情況所述的款額。
此外,申請人用作滿足財政資源規定的財政資源部分,應只用于其業務活動,不應用于與其相關公司或有關各方(包括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的任何交易。
關于儲備資產的管理,就申請人將會發行的每類穩定幣而言,須保持儲備資產組合,儲備資產組合的市值須在任何時間,最少等同于仍在流通而尚未贖回的該類“指明穩定幣”的面值。儲備資產須屬高質素及高流動性,且具有最低投資風險。托管人應為持牌銀行或受認可的其他資產托管人。
此外,申請人應為其發行的“指明穩定幣”建立及維持一個有效的贖回機制,還須設有健全及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以及設立反洗錢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穩定幣發行人不得就其發行的“指明穩定幣”支付利息,或準許就該等“指明穩定幣”支付利息。還應確保因管理儲備資產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虧損(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或資本增值或損失)歸屬申請人。
(來源:證券時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