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實施20多年,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最近發布的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完善了政府定價、不正當價格行為、法律責任等方面條款。價格法的完善,將進一步提升我國依法治價水平,為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要求,草案規范企業價格行為,治理低價無序競爭,對于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當前,部分行業結構性矛盾突出,低價無序競爭問題突顯,長此以往,不僅扭曲市場機制、損害公平競爭市場秩序,還可能引發虛假宣傳、產品質量等問題,不利于企業創新和經濟高質量發展,需要從法律層面予以規范。現行價格法第14條對制止低價傾銷行為作了規定,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經營者不得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現行規定構成要件較為復雜,適用范圍僅限于商品,適用情形僅限于經營者自行銷售,難以完全適應形勢變化和執法實踐需要。修訂完善價格法中低價傾銷條款,有利于從法治層面規范市場價格秩序,助力遏制“內卷式”競爭。
草案通過對既有條款的新增和完善,對現行價格法確立的價格監管制度體系進行了優化,主要修改了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認定標準,有利于提升價格監管執法效能,更好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針對“內卷式”競爭問題,草案完善了低價傾銷行為有關條款。一是優化低價傾銷行為的構成要件。一看手段,即看其定價是否低于成本,折本銷售;二看目的,即看其是否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即經營者企圖通過低于成本的價格爭取顧客、占領市場,或者擴大市場份額,從而達到削弱甚至驅逐競爭對手的目的。上述修改為加強監管執法提供有力法律支撐。二是適用范圍由“商品”擴大至“商品和服務”。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業也可能出現低價傾銷行為,如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以明顯低于成本的價格引流、排擠競爭對手,不利于維護市場價格秩序,需要予以規范。同時,明確對有正當理由的情況,可予以豁免。三是新增了經營者強制其他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進行低價傾銷的情形,將推動其他經營者低價傾銷的行為納入價格法規制范圍,彌補監管制度空白。
需要指出的是,對于低價傾銷行為中“低于成本”的判斷,《關于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提供了具體參考標準。依據該規定,低于成本是指經營者低于其所經營商品的合理的個別成本。
“內卷式”競爭帶來的問題,需要綜合整治。低價無序競爭作為“內卷式”競爭最為突出的表現之一,除了價格法,其他法律也可以發揮重要作用。比如,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現行反壟斷法第22條也明確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針對低價無序競爭問題,修訂后的價格法將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構成綜合法律監管體系,在整治“內卷式”競爭方面協同發力。同時,三部法律治理低價無序競爭的側重點與機理存在一定差異,價格法聚焦維護正常價格秩序,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注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執法實踐中要做好協調與銜接。
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價格是市場引導資源配置的重要信號,合理的價格機制可以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提升經濟運行效率。作為我國價格領域的基本法,價格法實施20多年有力推動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相信修訂后的價格法將在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程中繼續發揮積極作用,特別是在遏制“內卷式”競爭方面將扮演重要角色。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韓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