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碗“蛤蟆湯”,差點引來45萬元罰單,近日引起廣泛關注。
起因是今年2月,山東臨沂蘭山區一飯店老板張女士在短視頻平臺發菜品視頻,包含7張菜品圖片,第一張圖手寫標注“蛤蟆湯”。蘭山區市場監管局3月24日下達的《行政處罰告知書》顯示,張女士“發布法律禁止行為的廣告”,涉嫌違反廣告法,且“拒絕配合調查”,“可以從重處罰”,擬給予45萬元行政處罰。該局廣告監督管理科相關工作人員7月11日表示,蛤蟆是野生保護動物,且張女士行為構成商業廣告,“現在到了告知階段,案件正在走程序,并沒有最終下處罰決定書?!?/p>
粗疏一看,又是一起小過重罰案件:即使是非法廣告,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話,因一張圖作出45萬元“罰單”,未免過罰失當。而若細看,就會發現一個微妙之處,即罰單的說法并不準確,這也是“罰單”需要打引號的原因,更嚴謹地說,是“擬處罰”——《行政處罰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同,前者不能產生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效果,而是為后續的行政處罰決定做準備,其作用僅在于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書后提出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這些意見和請求將在行政處罰決定中予以考慮。
但即使是“擬處罰”,也讓人感覺師出無名。就事情本身而言,張女士稱“蛤蟆湯”是臨沂名吃,當地風俗一般稱牛蛙為“蛤蟆”,菜品原料為牛蛙,臨近菜市場都有賣。而相關工作人員則強調,“如果說蛤蟆湯用的是牛蛙的話,那就需要明確寫明是牛蛙。牛蛙是牛蛙,青蛙是青蛙,蛤蟆就是蛤蟆。牛蛙允許養殖使用,蛤蟆是野生動物不允許食用”,這種時候咬文嚼字不合時宜。蛤蟆本就是一種偏口語化、有歧義的叫法,摳字眼沒意思。要是在菜名上較真,正如網友調侃,那夫妻肺片、虎皮青椒、老婆餅呢?行政處罰必須以查明事實為前提,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這些最基本的道理應該無需贅述。若進行食材檢測后確認是蛤蟆,證據拿出來,該怎么罰就怎么罰,輿情也好平息;而若沒有取證,直接“隔空斷案”,就是另一種情況了。
再說執法程序問題?!缎姓幜P告知書》說張女士“拒絕配合調查”,張女士卻表示3月21日接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電話時表示會配合調查,并刪除了涉事視頻。另外,7月11日官方通報稱,“5月12日,蘭山區市場監管局綜合具體事實和危害程度,決定不再作出行政處罰并告知當事人”,而張女士及其律師則稱,7月14日才收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蘭山區政府6月10日給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也沒有提到該文書。文書為何遲到兩個月才送達,以及官方通報所說的5月已決定“不再作出行政處罰”與相關工作人員7月表示“案件正在走程序”為何自相矛盾,事實、動機如何,都值得深究。
此事不同于一般小過重罰案件的另一地方在于,張女士代理律師表示,在對案情的了解過程中,他發現當地政府拆遷部門的相關人員有介入該案的行為,蘭山區市監局做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存在涉嫌濫用職權嫌疑。漏洞百出的《行政處罰告知書》是不是別有“妙用”,輿論發展到當下,已經是個難以回避的問題。因為不透明的執法,有時比真蛤蟆毒性更大。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維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