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決定》(下稱《決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對機構改革涉及需修改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1部行政法規和2個國務院決定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修改《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管理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下稱《方案》)。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人表示,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動,成熟一批、修改一批”的原則,對因機構改革需及時修改的金融領域行政法規進行梳理,提出了修改工作方案。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決定》草案。
據了解,《決定》的起草過程主要遵循三方面思路:落實堅持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的要求,及時把金融領域機構改革涉及的修法任務落到實處,保障行政法規體系的一致性、規范性和時效性。
上述負責人表示,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將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中國人民銀行將進一步提高貨幣政策委員會咨詢議事效率,充分發揮貨幣政策委員會促進貨幣政策科學制定和執行的職能,加強政策溝通、穩定市場預期,為經濟回升向好營造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將嚴格落實《方案》和《決定》要求,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不斷完善配套制度,嚴把準入關口,加強與其他相關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的監管協作,履行好監管職責,推動銀行卡清算機構、金融控股公司高質量發展,不斷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
(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