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指引》。《指引》聚焦經營者集中監管特點以及企業合規需求,從合規風險、合規管理、合規保障等方面為企業提供有益參考。企業可以根據經營規模、管理模式、集中頻次、合規體系等自身情況,建立健全內部合規管理制度,增強合規管理能力。
這是2008年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出臺的首部經營者集中監管領域合規指導性文件,對提升經營者集中常態化監管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防止經營者限制相關市場競爭
根據《指引》,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對于新設合營企業,如果至少有兩個經營者共同控制該合營企業,則構成經營者集中;如果僅有一個經營者單獨控制該合營企業,其他經營者沒有控制權,則不構成經營者集中。
《指引》提出,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未申報或者申報后獲得批準前不得實施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并書面通知經營者,經營者應當依法申報。
《指引》建議經營者重點關注下列經營者集中,充分評估反壟斷法律風險:一是與上一會計年度中國境內營業額超過4億元的經營者合并;二是收購上一會計年度中國境內營業額超過4億元的經營者的股權或者資產;三是與上一會計年度中國境內營業額超過4億元的經營者共同收購其他經營者的股權或者資產;四是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上一會計年度中國境內營業額超過4億元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施加決定性影響;五是與上一會計年度中國境內營業額超過4億元的經營者新設合營企業;六是交易金額巨大或者可能對市場產生重大影響,受到業內廣泛關注的經營者集中。
《指引》表示,經營者集中審查是一項事前反壟斷監管制度,旨在防止經營者通過經營者集中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
經營者加強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管理,可以幫助經營者識別、評估和管控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法律風險,避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防范因違法實施集中承擔法律責任。
避免增加額外合規成本
《指引》聚焦經營者集中領域的合規管理。為引導和幫助企業建立經營者集中合規管理體系,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指引》突出以服務為宗旨?!吨敢诽岢?,市場監管總局、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合規宣傳培訓,同時鼓勵協會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加強合規交流和培訓。
作為經營者集中領域專項指引,《指引》突出以實效為基礎,以實現經營者集中行為規范效果為目的,并不強制要求企業單獨建立經營者集中合規制度,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反壟斷合規建設情況納入經營者集中合規要素,避免增加額外合規成本。
《指引》突出以企業為中心,運用分類分級管理思路,充分考慮不同類型企業管理模式的廣泛差異性以及企業從事并購活動的頻繁程度,鼓勵和建議達到一定規模且并購行為較為頻繁的企業制定合規制度,并在制度設計上給予企業充分靈活度。
為幫助企業更好理解經營者集中各環節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指引》突出以問題為導向,首次引入案例說明,這些案例都是根據過往執法經驗總結出來的申報過程中最常出現的問題,提示企業重點關注,提升《指引》實用性。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會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商協會、律師事務所等多方力量積極開展合規宣傳和培訓,適時遴選推廣合規典型案例,在全社會營造競爭合規的良好氛圍。同時,建立健全經營者集中合規評價體系、風險預警提示機制以及常態化溝通機制,更好服務企業規范健康發展。
(來源: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