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部分信托公司近日收到由監管部門下發的《關于調整信托業務分類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信托分類改革新規下發后,有信托公司人士向記者表示,早在今年2月底已經收到消息,將按照這三個分類進行改革,很多信托公司已經圍繞這個方向進行部署和調整了。
值得注意是,融資類信托沒有出現在意見稿中。有信托研究員分析認為,新舊分類整體框架反映出不同的發展意圖,很大可能是融資類(信托貸款)業務乃限制范圍,屬于存量梳理中需要歸入特殊的一類且需限期整改。
另外,文件“以規范方式發揮信托制度優勢和行業傳統競爭優勢”為基礎,解決信托業務邊界模糊問題,重新設立以“信托目的、成立方式、財產管理內容”為維度的新分類。對此,上述研究員認為,文件規范的對象是通道業務和融資類業務,發揮的優勢核心是圍繞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制度優勢,而具有行業傳統競爭優勢的融資類業務需要新的規則激發。
融資類業務依然維持嚴監管趨勢
據悉,征求意見稿將信托業務劃分為資產管理信托、資產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類。
其中,資產管理信托項下有固定收益類資產管理信托、權益類資產管理信托、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管理信托與混合類資產管理信托等4項分類;資產服務信托項下有行政管理受托服務信托、資產證券化受托服務信托、風險處置受托服務信托和財富管理受托服務信托等4項分類,且這4項分類下仍各有細項分類。
云南信托研究發展部研究員馮露君、王和俊在研報中分析,新舊分類整體框架反映不同的發展意圖。從整體分類框架看,新的分類呈現如下特點:首先,分類維度少。原有按照資金來源、功能投向等分類被揚棄,主要防止業務邊界模糊和交叉問題,實質是“規范”信托公司亂用制度優勢開展通道和融資業務。其次,不涉及自營業務,目前文件暫時未對這塊業務進行“規范”。最后,新的分類僅覆蓋信托公司部分業務,融資類業務如何歸類未有明確說法。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銀保監會信托監管部主任賴秀福就曾表示,要對信托業務的分類問題進行調整,融資類信托將不再出現在新的分類上,但并不是說沒有了融資的功能,融資還是少量存在。
目前,業內普遍觀點認為,融資類業務在未來被限額及限制在自營范圍是趨勢。上述研究員認為,比較大的可能是融資類(信托貸款)業務乃限制范圍,屬于存量梳理中需要歸入特殊的一類且需限期整改的業務。
據上述云南信托研究員分析,融資類業務未來將向兩個方向同時轉型:一方面依托中信登向標準化債權融資工具轉型、業務徹底投行化;另一方面建立新的資本和流動性約束機制,限額規范發展。考慮到現實情況,短期內融資類依然維持嚴監管趨勢。
圍繞財產獨立性發揮優勢
業內關心,文件中提到了“規范發揮信托制度優勢和行業傳統競爭優勢”,那么規范對象是誰?怎么發揮信托的制度優勢和行業傳統競爭優勢?
云南信托研究員認為,規范的對象是通道業務和融資類業務,發揮的優勢核心是圍繞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制度優勢。而具有行業傳統競爭優勢的融資類業務需新的規則激發。
一方面,文件肯定了信托公司在長期的服務業務中所積累起來的服務能力。對于其他資產業務、社會資金的管理與運作,希望信托服務功能的發揮有利于促進金融運作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針對信托本身具有的破產隔離功能,開創性地規定了信托公司可以開展企業市場化重組受托服務信托、企業破產受托服務信托、債券擔保品等信托產品,這些業務領域具有其他金融機構或者主體所不具備的金融功能與屬性,市場前景較大。
但需要考慮的是,服務類證券業務屬于資產管理規模高度集中化的業務,服務型證券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集中于少數信托公司,企業市場化重組受托服務信托、企業破產受托服務信托、債券擔保品信托本身的市場發育仍在早期階段,缺乏法律強制要求等配套制度。
舊分類中多項業務提法在文件中鮮有出現,比如“非標與標”的問題。有觀點認為,未明確提及的融資類或非標業務屬于需要調整的資管業務,未來繼續限制甚至消失。與此相對應的是,目前信托公司正大力發展資產管理類業務,此類業務的產品類型主要集中在固收類、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混合類。
有信托行業專家此前向記者表示,目前信托公司在固收類、權益類業務市場上缺乏先發優勢,這是我國市場競爭十分激烈的領域,在信托公司之前已經有大量機構多年深耕于此,像券商、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信托公司在團隊、專業能力等方面缺乏優勢。
對于未來行業發展趨勢,上述云南信托研究員也指出,文件提出了“三個不得、三個應當、平穩過渡”的指導原則。目前來看,制度層面的工作以原則規定居多,尚有待補充更多具體細節,繼續完善。配套制度中資本管理、流動性管理應該是針對融資類業務設計的,如取法得當,或將變為長期性的根本制度安排,完成信托公司融資類業務的標準投行化或者資本規則約束化轉型。未來,對于分類及存量整改需要各方發揮積極作用、耐心推進,在客觀和務實基礎上,逐步實現調整目標。